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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六部门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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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5日消息,近日央行等六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健全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

以下为《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要求,近日,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加强信息共享、增强金融承载力、健全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推动发展信用贷款、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信贷风险监测分担补偿机制、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强化政策激励等方面,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健全名单发布制度,加强银企融资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债券和股权进行融资。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意见》明确,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依照程序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验区,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金融系统密切协作、共同发力,推动《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

银发〔〕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中农发〔〕10号)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当前,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亟需加快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覆盖面、便利度,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

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上级及本级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等。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接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土地、示范、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相关数据目录、标准以及共享和比对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以农村土地和生产经营数据为核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和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共享数据。加强银企融资对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

三、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承载力

大力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财务制度优化服务,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增强信贷获取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普惠金融服务窗口,提供更加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导,将有信贷需求且暂未获得融资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辅导对象,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推动规范经营管理。规范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探索建立县(区)、乡、村三级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四、健全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大中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等服务“三农”内设机构作用,积极探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模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主业,改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强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作用。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要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积极提供小额、快速、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明确地方政府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基础上,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五、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

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各地多渠道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探索开展信用救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整合利用共享信息及其他内外部信用信息,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为更多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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