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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中长期激励亮答卷超额利润分享与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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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分享作为“分红型”中长期激励机制,与岗位分红和项目收益分红等其他“分红型”激励工具主要区别之一,是激励兑现金额与工资总额的关系。

张军(知本咨询中长期激励资深专家、项目管理专家)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而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明确指出“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简单来说,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可以申请“工资总额单列”;而超额利润分享“不支持”工资总额单列。

一、为什么超额利润分享额应该从工资总额中列支?

根据《操作指引》,企业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所需支出在工资总额中列支。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

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内容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时工资指根据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工资等级和工作时间计算并支付的劳动报酬。其中,奖金指根据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企业在向激励对象支付了工资之后,再根据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及当年的兑现方案将一定比例的超额利润分享额兑现支付给劳动者,这本质上类似于奖金,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应该列入当年工资总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

简而言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底层逻辑是一种薪酬内部分配的计算方法(或规则)而已。

二、不支持“工资总额单列”就不“香”了?

《操作指引》下发后很多企业都非常兴奋,但是仔细一了解,发现“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就感到疑惑,当弄清楚了“列支”的意思就是不支持“工资总额单列”后,就立马觉得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没什么吸引力。

这不是超额利润分享的问题,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本身是一个激励效果非常好的中长期激励工具。

当一个企业具备实现超额利润的条件,创造出可观的超额利润,在经济效益联动机制下,自然有足够的工资总额增量兑现超额利润分享额。

问题在于各个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机制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同向联动、能增能减。

而有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还存在“宏观调控”、“内部平均”、“高水平大锅饭”的情况。

如果经济效益联动机制有效,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只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综合考虑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进行超额利润分享测算,制定合理的超额利润提取比例,就可以保证顺利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现预期激励效果。

如果经济效益联动机制不起作用,那自然另当别论。

现实当中就存在由于集团公司整体效益不佳、工资总额下降,导致集团内部,经济效益增长快,三年利润翻倍的下属企业的员工工资不升反降的情况。

这样的企业里,超额利润分享这样的增量激励工具,毫无用武之地。完全可以理解很多企业谈到超额利润分享时望而兴叹的无奈。

三、别让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成为“空中楼阁”

中长期激励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范畴中薪酬体系的一环,中长期激励作为改革事项单独搞,往往收效甚微。

中长期激励一定是企业市场化改革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在企业法人治理健全,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完善等基础上,才能落地实施,发挥效用。

作为国有企业配套的工资总额管理也必须是符合市场化改革需求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16号),新一轮工资总额改革中,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从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与核准制两种方式:

(1)备案制是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2)核准制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企业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定的行为。

我们不难发现,备案制相较核准制有一定的优越性。

备案制属于事后报备,核准制属于事前核准。

备案制管理流程更简洁,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效率更高。

由于无需事事核准,上级单位对备案制企业工资总额的管控相较核准制更弱。

根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9号),“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操作指引》中超额利润分享的适用条件,第一条就是商业一类企业,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更应抓住机会,积极与上级管理单位沟通,尤其是工资总额基数确定、指标选取与挂钩方式等关键问题上更加需要积极探索,从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争取对企业自身最有利的工资总额管理方案。

小结

毫无疑问,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因其优势在今后的改革中将被更多的国有企业所运用,发挥其激励作用,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希望越来越多的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都能有条件,没有条件创造条件,用好、用足、用透“超额利润分享”这个中长期激励工具,在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编辑/亿亿校对/阿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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