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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涉罪案件中,民事欺诈行政违法以及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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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宛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焦云朵做客《宛城区检察之声》,给听众朋友说说非法经营罪的话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的创新突破,市场上各类经营模式、经营手段百花齐放。非法经营罪,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规制的犯罪行为涉及了现代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市场参与者在没有足够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的红线。年度,共办理非法经营审查逮捕案件56案89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6件人。可见非法经营罪值得每一个人去了解和学习。

问:那么,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呢?

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这些物品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

问:你举例说一下哪些物品是专营、专卖物品?哪些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答:专营、专卖物品主要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草和烤烟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种子、棉花、和易燃易爆物品等等。

问:在你们办案过程中有这样的例子吗?你举例说明一下?

答:有的。例如:年4月初,张某峰与张某商议后,在南阳城区沿街从卷烟零售户处收购“利群”等品牌卷烟,后周某某、赵某、李某某通过张某介绍也参与其中,几人将收购的卷烟集中存放于南阳市宛城区郭店街某小区张某住处地下室,之后,由张某联系长途客车司机郭某,将集中装箱后的卷烟发往余姚市销售,从中牟利,张某峰负责联系外地买家及收款后分配工作。经查证,张某峰等人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自年5月初至案发,张某某等人多次将收购卷烟运往外地销售,共计70余箱,价值97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峰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第二款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这里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例如:进出口许可证,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所谓其他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地下钱庄非法从事商业银行才能开展的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客户之间债权债务清算或资金调拨的业务活动。

例如: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其姑丈陈某2人的名义,注册成立福建省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办公地点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中心某层。此后,未经变更登记,被告人薛某某私自将公司名称改为某财富公司,未获得批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招聘业务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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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民营经济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决胜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全面完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层面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虽说仅靠刑事法律绝不可能完成,但刑事法律在这样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性作用。由刑事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所决定,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适用不合时宜的刑法条文必将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扼杀新事物产生的萌芽。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涉民营企业冤假错案,不难发现法律适用错误是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而且集中发生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领域而非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领域。在这些冤假错案中民营企业实际上是最普遍的受害者,只不过因不涉及人命问题而没有引发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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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纯,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学士。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9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号:14404103),长期从事和致力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工作,拥有十余年的诉讼和非诉实战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技巧,擅长处理各类合同、债权债务、建筑工程以及股权转让、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离婚、继承、企业法律顾问和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曾任珠海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金融证券和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涉外和海商海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先后为珠海市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景泽房产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万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美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秉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珠海杨佴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珠海分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珠海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等单位及众多自然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均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还曾因担任紫荆社区居委会、梅溪社区村委会、红荔社区居委会的法律顾问,被刊登于年5月7日出版的《珠海特区报》和《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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