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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颠覆你认知的理赔常识医疗保险能否重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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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是A公司的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对方全责但未构成伤残,小王因此事故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小王的老板给每个员工购买了意外卡单,约定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医疗可获得2万元的医疗费理赔额度。

小王通过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获得了全额赔付。但是小王想起来还有这张意外卡单还有2万元的医疗费理赔额度,于是向这家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这种情况还属于工伤,此处不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保险公司以小王的医疗费已经获得全额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小王不能接受,于是找到了我进行咨询。

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在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高的情况下,一个人是完全有可能同时拥有好几份保单的,也就是说一次事故会同时触发好几份保单的理赔。问题是对于此类人身健康医疗损失,能不能同时获得几家保险公司的理赔?在传统的思维中,如果一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获得足额赔付的情况下,再由其他保险公司给与理赔会让客户因此而获得额外利益,违反公平原则。事实果真如此吗,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闫准律师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论上可以获得多重医疗费赔付。原因如下:

一、依照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以获得多重赔付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具体体现就是《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代位求偿权。之所以规定代位求偿权,就是防止客户因保险理赔而获益的可能性。试想一下,如果一起机动车和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无论机动车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对于机动车的车辆损失,车主最理性的选择不是向这个电动车车主索赔,而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不过车主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后,就不能再向车主索赔,而是把向车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防止车主获得额外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第46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本条法律明确了人身保险合同(包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不仅可以向肇事的第三者主张医疗费,还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二、依据保监会文件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说不赔就不赔

年7月25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函()号文件《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该文件指出: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从该份复函中可以得知监管机构的态度是:是不是应当理赔不给予直接表态;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当理赔,则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的典型案例,应当给予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七期(总第期)发布的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原告李思佳称:年5月其母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购买学平险一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另外其母在某康人寿也为其购买了类似的保险。年1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9元。原告首先通过某康人寿获得理赔后,向被告西陵人保公司提出.9元理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在二审法院宜昌市中院的判决书中最终支持了一审原告李思佳的诉求,认定可以获得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的二次赔付。原因有二:第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第二根据保监函()号文件《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还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因此保险人若是认为被保险人获得理赔后仍可能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从而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引发道德风险”,则应当在保险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何种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对此尽到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保险人以不重复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又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明确向被保险人声明此免责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主张与不主张都属于权利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具体而言,是否提起重复理赔要综合考虑多重因素,比如金额大小、主张权利的成本等等,最终是否主张这项权利,也完全由当事人自己说了算。但是不管怎样,法律的保护始终存在。

闫准律师/p>

法律与金融的跨界实务型专业人士、保险法律领域专业律师、省内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家私人财富顾问,河南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委员会委员。

擅长通过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的结合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更加完善的资产保全和财富传承方案。

超过40位私人银行客户一对一法律和金融咨询促成经验,近场各种类型金融企业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授课经历。

我们不仅为企业家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还提供企业家提供私人财富管理的特别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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