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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可同时主张赔偿!
有的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在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还为员工购买了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法定的非强制性义务,其性质是单位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决定是否为员工购买商业性意外保险。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不能排除员工因工伤而享有的工伤待遇赔付的权利。我们曾遇到过特殊的劳动合同条款如:“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员工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这种情况下,员工受到人身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也就是说,员工在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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