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工作付出的那些伤痛,谁能听得见?
作为职工,我们都有包含工伤保险的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或者我们自己除了社保之外,具有较强的风险意识,还额外投保了人身意外险。那么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弄清楚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的一些基础性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并且实际地帮助出险与理赔。
工伤保险
国家给与的第一层保障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满足条件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所以作为社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每个企业在职员工都必备,非常有用。
……
那么如果发生工伤,应该如何赔偿呢?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工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准备所需材料
申请需填写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进入认定流程与决定
社会保险行*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随后即可走常规流程,进行工伤保险的理赔。
并且在医疗期结束后,如果落下了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还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将会按照情况计算赔偿数额。
人身意外险
对自己的重视与呵护
人身意外险,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保障项目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它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缔结的关系,不具备强制性。
从根本地位上说,人身意外险不可能代替工伤保险的基础保障。
而因为其商业性,人身意外险所保障的金额和服务并不取决于外界,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
也就是说,如果客户风险意识强,可以自主提升保障金额,让自己一旦遇到意外伤害,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
灵活性更强,也更符合每个人的具体情况。
原则上可以重复理赔
但注意范围与具体情况
两者遵循的法律和流程都不一样,在不同的语境和实操下可以双重享受,尤其是伤残和死亡待遇。
但如果所购买的保险包含医疗费用的话,情况会有所不同:医疗费用报销的票据只有一套,而保险是根据票据来理赔的,用过一次后就失效了。(一些具体情况各省规定会有所出入)
也就是说,医疗费用的报销不可重复,即使先走工伤保险,后走人身意外险,得到的理赔金总额也不会超过实际我们支出的费用。
这就与保险的本身性质相关:定额给付型与费用补偿型。
费用补偿型和定额给付型区别是什么?
费用补偿型
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处获得补偿,保险公司仅补偿除已有补偿外的剩余部分。
如果投保人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则由各保险公司进行分摊。这种类型的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定额给付型
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时,保险公司直接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额越高给付越多。
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给付金额不受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限制。
弄清楚保险的一些基本概念,就可以得出答案:能够重复理赔。无论是社保,还是商保,对我们来说,多设一道屏障就多一层保障。
Mo白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