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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为投资者或员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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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在保险公司为老板即投资者和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账务处理是计入了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问,我单位列入职工福利费中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即人身商业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某公司张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由此可见,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中没有人身商业保险,即人身商业保险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如上所述,企业为投资者或者员工支付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不管会计上怎么处理,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平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按会计利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到了次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增。在A表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29行(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其他”)中的账载金额填写实际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费金额,税收金额填写零,调增金额和账载金额填写一致。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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