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至6月9日,这已经是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如果算上年6月民营银行那版,就是第三版了。
《办法》规定,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此次办法已经是第二版,相较于之前版本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的调整,互联网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不设定具体场景要求等。总体来说办法相对宽松,摒弃了细节规定,将权限下放至商业银行,符合近年金融监管层面的宽规定严监管。
此外,在近期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0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里,《办法》也被列为头号任务,因此可以预测在今年下半年正式稿将出台。
在适用主体层面,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其所规制的对象范围,除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之外,还包括外国银行分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办法不仅将视野放到了外资层面,还有在网贷之前均占据大部分江山的消费金融和汽车金融公司,同时,办法采取了“事后报告制”,首次开展网贷业务的,应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提交书面报告。
也就是说,此次办法扩大了监管范围,但同样也在测试这类公司的信用度,这部分的口子如果没有处罚措施配套,就是形同虚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互联网贷款具有审核不严格、依托大数据等特质,容易提高居民个人杠杆,此次办法能够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这点也在答记者问中获得了回答,属于办法重点规范的方面之一。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对于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进行控制。
贷款限额和期限上,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这第一版本的征求意见稿不同,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从30万降到0万,由于部分大额消费以走线下为主,0万元的额度可以说能够满足大部分需求。
尽管对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限额规定更为严格,但《办法》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则较此前适当放宽,不再设定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的上限要求,与此前业内呼吁的相符。
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实质上直接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助推了泡沫增长,与原先的初衷背道而驰。
此外,先前业内征求意见时,监管曾考虑要求具有明确消费场景、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及超过30万的流动性资金贷款都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
此次办法放松了支付场景要求,抓严了银行自身的判断水平,不允许过度授信。
合作机构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特别指出的是,商业银行选择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还应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