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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杨清芳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8月12日,张三驾驶的鲁D**小型轿车头西尾东停在路边时,乘车人李四开车门与由东向西王五驾驶的微型老年电动车发生事故,致王五受伤,车辆损坏,医院住院治疗。此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张三、李四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王五无责任。经查张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因四方当事人对赔偿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王五诉至法院要求第一、二被告张三、李四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11万元。要求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三辩称:事故属实,我是车主,非营运车辆,事故的发生不是我引起的,我购买了全险,属于我赔偿的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李四辩称:我是乘车人,通过涉案车辆的车门刮痕的现场照片来看我是小心翼翼的开车门,在车门打开一条缝时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我第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陪护,垫付了医疗费元。涉案车辆投保了全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因该车辆引起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因事故的发生系乘车人开车门所致,事故认定书认定乘车人与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仅为驾驶员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损失,本案乘车人并非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根据事故认定的驾驶员与乘车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我司认可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以赔偿,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三、李四赔偿。法院判决,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元,其余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清障费合计为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鉴定费元由张三、李四赔偿。被告李四垫付的医疗费元应由原告予以返还。
本案审理的主要焦点是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驾驶人和乘车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赔付标准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应按照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数额。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驾驶员张三、乘车人李四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共同承担不能理解成按份责任,保险公司应就被保险人张三承担的全部责任来确定赔偿数额,不能自行分配驾驶员张三、乘车人李四按同等责任承担,保险公司只赔偿50%的损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律师提醒,对于司机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靠边停车下客必须确保安全是法定注意义务。同时,从风险防控角度来看,机动车由驾驶员直接操作,停车位置、时机上其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与停靠中,相比乘客具有更好的观察视野,有义务提醒乘客并及时打开双闪灯警示。就乘客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乘客在下车前对下车地点进行指示,驾驶员认可后应紧靠右边停车,乘客下车过程必然与驾驶员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交流,乘客下车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共同侵权,根据过错程度确定承担的责任比例。
如果有证据证明驾驶员已经进行充分警示,乘客仍置之不理,强行开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可减轻或免除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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