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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金融知识,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放贷系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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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帐,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近年来,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但长期以来对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该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存在争议。《意见》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

那我们如何判断什么是非法放贷呢: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该款所称“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信用社、融资租赁机构、证券机构等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

2.行为人有以牟利为目的,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等行为。”以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帐的方式”,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对收受客户的存款资金不如实记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帐目,帐目上反映不出这笔新增存款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的记载不相符。“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帐的存款私自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吸入的资金私自放贷给其他单位。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金融工作人员非法拆借、放贷罪的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实践中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而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吸储不入帐,本单位动用此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或者非法拆借、放贷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账外放贷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银行是指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中央银行批准成立的其他具有货币资金融通职能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

非法放贷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打击非法放贷,决不能手软!

所以,请广大客户们一定要选择正规银行办理贷款!

栏目策划丨宋悦

昆仑银行大庆分行风险合规部

演员一览表:

贷款经理扮演者:田钦荣

大庆乘风支行客户经理

贷款客户扮演者:陈玟伊

大庆乘风支行综合柜员

讲解:孙涵

大庆乘风支行理财经理

场外指导:刘永凯

大庆分行安全保卫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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