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的白癜风 http://m.39.net/pf/bdfyy/年10月,唐某在同为公司承包的某装修项目中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年1月18日,唐某在工作中受伤。年5月4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唐某的伤属于工伤。年7月2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唐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另外,同为公司未为唐某购买社保,但是为唐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并将其为唐某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35元支付至唐某账户。
同为公司未为唐某购买社保,同为公司应当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赔偿。那么问题来了:同为公司为唐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报销的费用能否抵扣其应向唐某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案是不能。
小编一开始看到这个结果是非常惊讶的,有没有跟小编想法一样的?小编觉得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但是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实际上是换了一种方式保障员工的权益,即使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报销的费用也是可以抵扣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费用的。
但是法院认为不行,原因如下:
(1)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3)法律没有禁止劳动者获得双倍赔偿的规定。
因此,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要心存侥幸,以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来规避用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通过检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来看,用人单位若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来代替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往往得不偿失,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工伤保险赔偿。
案例精选:()湘01民终号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同为公司为唐某购买的人身意外险所理赔的款项能否抵扣同为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同为公司为唐某购买的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性质上是同为公司为唐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同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获得双重赔偿,故同为公司主张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抵扣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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