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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观点手续费佣金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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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28日,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2号,以下简称“72号公告”),规定自年1月1日起,提高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限额,保险企业年度的汇算清缴按此公告规定执行。该项新*预期将大幅降低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公告内容和背景

72号公告包括如下要点: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上述限额的部分,允许企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公告取消了原先保险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等相关资料的要求;

公告自年1月1日起执行,年汇算清缴按照该公告执行。

手续费及佣金一直以来都是保险企业获取保费收入的主要成本之一。为销售保险产品,保险企业需按照市场情况,根据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将佣金或手续费支付给保险营销员、保险经纪、代理公司、银行等销售渠道。

在72号公告出台以前,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的规定进行限额扣除。根据29号文出台当时保险企业的行业特性及费率水平,29号文分别规定了财产保险企业(15%)和人身保险企业(10%)的扣除比例,超过比例的部分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随着近年来保险行业商车费改,产品转型,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企业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费率出现了显著增长,手续费及佣金的实际发生金额超过29号文规定的限额成为保险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超出限额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造成了一项财税之间的永久性差异,保险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大幅增加。

72号公告在提高佣金手续费扣除比例的同时,不再区分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企业,统一了扣除比例标准,并允许超出限额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72号公告与29号文主要变化对比如下:

德勤观察及建议

72号公告对限额扣除比例的提高且允许超限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使手续费及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金额更接近于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有效降低保险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有助于提升企业利润,为支持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策利好。

人身保险企业

对于人身保险企业而言,佣金及手续费扣除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至18%,上升8个百分点,提高比例较显著,预期对所得税税负下降的影响会更为明显。

人身保险企业各公司实际手续费佣金率相差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和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有关。寿险公司趸交保费、期交首年保费和期交续期保费的手续费率差异明显;其中,期交首年保费的手续费佣金率最高可能达到首年保费70%-80%,远高于税法限额;而期交续期保费佣金率可能很低,甚至是零手续费佣金。近年寿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调整结构趋势明显,这些趋势都倾向于寿险公司更多销售长期期交产品。因此,产品转型直接导致寿险公司手续费佣金率上升,较低的限额以及超出限额部分不得结转的规则显然给公司转型带来较大压力。72号公告的新规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些压力,助力寿险公司顺利转型。

在72号公告的背景下,寿险公司应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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