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背景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建立于年,年曾进行修订,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评价指标有所调整
《办法》从指标体系看,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
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指标一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
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情况,包括:
指标二发展质量
主要反映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状况和人均贡献水平,包括:
指标三风险防控
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包括:
指标四经营效益
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包括:
上述负责人表示,改革主要是为了体现五个“更加突出”:
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等综合经济效益;
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
三是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等综合统筹;
四是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
五是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
设置5项降级或扣分项
对于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办法》做出详细规定。
01确定标准系数
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对标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极差6个档次。
对应6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
上述负责人介绍,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02绩效评价计分,以及确定绩效评价加减分
《办法》明确,当商业银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政策和部署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时,按照审慎从严原则,在依据充足、论证充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5种降级或扣分的具体事项。当商业银行发生有下列情况时,将予以适当评价降级或扣分:
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风险事件
违规受罚
信息质量问题
无序设立子公司
落实国家政策不力
其中,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设立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
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相关政策和部署方面,存在下列情况的,经查实后,扣1-5分并按违规行为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包括:
未按规定,违法违规为企业办理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
未积极对接企业需求、及时受理企业申请的;
不符合聚焦重点、精准支持要求进行办理的;
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或未停止给予贷款延期政策支持和融资支持的;
与企业串通,虚假申请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
《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即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上述负责人还透露,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
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35号)。
记者李林鸾
实习编辑王梦萦